中国民用航空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信息
- 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自然资源部
- 发文字号:民航发〔2023〕1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1月12日
- 发布日期:2023年2月6日
- 施行日期:2023年5月1日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空管局、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航安全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民航飞行安全,民航局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将此通知转至辖区新建机场前期筹建部门或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将此通知转至辖区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月12日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划设和净空审核要求如下:
- (一)
运输机场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净空审核; - (二)
A1级通用机场一般由障碍物限制面和适当的面外区域构成,面外区域由机场运营人协助民航地区管理局、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机场运行模式研究确定,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净空审核; - (三)
A1级以外的通用机场一般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净空保护工作,机场运营人予以协助,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净空审核,且根据辖区通用机场具体运行模式及运行安全实际需要确定审核范围。对于训练类、试飞类的通用机场,是否划设面外区域由机场运营人协助民航地区管理局、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机场运行模式研究确定。 通用机场名录可以通过通用机场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具体网址为http://gaa.caac.gov.cn。
第四条 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为: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民航气象探测环境等的影响。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民用机场净空审核工作,指导机场管理机构或者前期筹建部门及时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督促机场管理机构或者前期筹建部门及时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第六条 对于新建运输机场,相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参与机场选址工作,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灾害风险区。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应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和“一张图”的核对;经衔接核对一致的机场总体规划批复后,可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做好机场场址、总体规划及周边区域净空保护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或者前期筹建部门应当根据自然资源部会同民航局制定的技术规范,编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技术文件。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者前期筹建部门在编制或者修编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将有关机场净空管控内容纳入其中,至少包括:
- (一)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 (二) 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
- (三) 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机场净空参考高度。 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由
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净空参考高度、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见附件1)、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如有)等要素构成。在飞行程序区域范围内水平投影重叠区域的净空参考高度取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与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中的较低值(见附件2)。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本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并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一)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净空参考高度按照“一场一策”原则,根据机场飞行程序和最低运行标准研究提出,且最高不得超过跑道两端中点标高的平均值之上45米,并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场处会同航务处)审核同意后确定; - (二)
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按照民航局飞行标准部门的有关要求确定,一般按照超障高度减去超障余度掌握; - (三)
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参考最低监视引导高度图中各扇区障碍物标高确定。
第九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就机场总体规划净空管控内容协商一致后,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所涉及净空管控内容按程序纳入本级和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净空审核等净空保护要求,共同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机构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净空保护有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监管局负责对所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
- (一) 拟应用
遮蔽原则的; - (二) 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且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
- (三) 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需要进行专项净空审核的。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不得委托或者授权除民航地区管理局之外的单位或者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监视管制(雷达或者 ADS-B 管制)运行的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将最新的最低监视引导高度图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并抄送机场管理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图转化为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机场运营人)应当将符合要求的机场基础数据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含监管局)、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相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机场基础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机场基础数据主要包括按远期规划的跑道两端中点经纬度坐标和标高、机场基准点经纬度坐标、机场标高等数据。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送有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本单位所辖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
第十五条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书面意见时,应当只需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如下材料:
- (一) 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原件一份,见附件3);
- (二) 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4);
- (三) 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应当依据附件5编制);
- (四)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 (五) 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见附件8),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 - (六) 应用
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一份)。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协助送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期间,不计入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时限。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XY 坐标(平面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一般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基准应当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WGS-84 坐标系,XY 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地块控制点距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的平面垂直距离、距跑道端中心点的平面直线距离等数据信息,以及控制点与跑道的相对位置关系图等图纸,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民航局统一开发的机场净空审核专用辅助工具计算得出,无需要求建设单位单独提供。
第三章 运输机场净空审核要求
第十七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 (一) 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 (二) 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 (三) 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见附件8)。
第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收净空审核意见材料后,相关专业应当同步进行审核,并以净空限制最严的高度作为审核结果(见附件6)。
第十九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除应用遮蔽原则或者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要求的情形外,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一般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拟应用遮蔽原则时,民航地区管理局可对遮蔽物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
第二十条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一般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除非在满足以下条件,并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民航地区管理局方可适度放宽障碍物限制高度。有关单位按照《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 (一) 确保航空器在拟定的飞行航线和高度上可以安全飞越或者避开障碍物;
- (二) 满足航空器性能要求,便于飞行驾驶员操作,确保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正常;
- (三) 符合空域使用要求,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避免飞行冲突,确保机场容量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对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的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时,应当征求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意见后,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场处统一牵头出具净空审核意见。净空审核意见中应当载明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界址点坐标。
第二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正式接收净空审核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净空审核意见,并抄送机场管理机构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征求机场管理机构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意见、涉及最低监视引导高度相关内容征求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意见、出具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遮蔽物现场踏勘复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二十四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对于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区块或者地块进行合理分区后,可以在审批详细规划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专项净空审核意见。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专项净空审核意见后,在专项净空审核意见中载明的有效时限内,符合详细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影响净空环境因素进行充分评估,在净空审核意见中明确意见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超过有效时限,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重新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
第四章 通用机场净空审核要求
第二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通用机场具体审核范围,依照第三章运输机场净空审核有关程序实施审核。
第二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机场运营人,根据通用机场实际情况,参照第三章运输机场净空审核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一般无需单独出具净空审核意见,建设项目净空审核高度以总体规划符合性备案表中的净空高度为准。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核时,总体规划符合性备案表中净空高度的审核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范围外、监视引导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参照第八条将该区域内的最低监视引导高度图转化为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并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区域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的,依照第三章运输机场净空审核有关程序实施审核,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净空审核意见并抄送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对于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未纳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净空管控机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机场净空参考高度样例一(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净空参考高度和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
- 对于无监视管制机场或者机场建设阶段尚未编制
最低监视引导高度图时,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由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净空参考高度和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确定。 - 当
最低监视引导高度图编制(或者修订)完成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参照附件2重新确定机场净空参考高度。
附件 2:机场净空参考高度样例二(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净空参考高度、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和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
最低监视引导高度图编制(或者修订)完成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由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净空参考高度、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和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确定。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区域与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区域的重叠区域,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应当取两者高度的较低值,其他区域保留原高度值。
附件 3:关于征求 XX 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民航 XX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
XX 建设单位的 XX 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位于 XX(详细地址),属于 XX 项目(项目类型如:住宅),请贵局对建设项目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XX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或有关专用章)
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 4:XX 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
|---|---|---|---|
| 建设项目地址 | |||
| 建设项目简介 |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所处建设阶段和建设周期,占地面积、拟建高度等) | ||
| 建设项目存在 | □ 对空光源 □ 电磁干扰 □ 对空流场 | ||
| 声明 | 所填内容、所提交的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是真实、合法的。 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XX 年 XX 月 XX 日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 5: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 编号 | 坐标点名称 | 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度分秒) | XY 坐标(平面坐标) | 坐标点 ±0.00 地面高程(m) | 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m) | 备注 | ||
|---|---|---|---|---|---|---|---|---|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经度 / 纬度 | WGS-84 坐标系 经度 / 纬度 | 用地红线图坐标系 X / Y |
注:
- 应当提供建设用地界址点及关键位置点的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和 XY 坐标(平面坐标);
- 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采用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84坐标系,XY 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 - 建设项目名称或者备注中,需说明建设项目类型,如基站、高压线、楼房、水塔、烟囱等;
- 坐标精确到0.01秒,高程基准采用
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 如建设项目存在对空光源、电磁干扰、对空流场,应当说明其影响范围和高度;
- 附测绘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测绘单位名称(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 6:建设项目征求净空审核意见流程图
(暂无图表内容)
附件 7:民航 XX 地区管理局 XX 处净空审核意见单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
|---|---|---|---|
| 审核处室 | 审核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 审核意见 | 处室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附件 8: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